關于修改《赤峰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綜合評分法 評標辦法與評分標準(暫行)》部分條款的通知發布時間:2015-01-19 03:08:16 赤建發建工字〔2015〕1號
各旗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赤峰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綜合評分法評標辦法與評分標準(暫行)》(赤建發建工字〔2014〕52號)于2014年9月9日印發執行。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國家級工程建設行業協會特指中國市政工程協會及其分會、內蒙古工程建設行業協會特指內蒙古市政工程協會及其分會,但目前中國建筑業協會及其分會、內蒙古建筑業協會及其分會也頒發市政企業及其建造師獎勵業績,根據實際情況,建筑業協會獎勵業績應與市政工程協會獎勵業績同等對待,現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內容修改如下,請遵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政公用工程評審打分標準
三、投標人及項目負責人的業績
投標人及項目負責人的獎勵業績是指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審批或上報,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量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及國家級工程建設行業協會(指中國市政工程協會及其分會,中國建筑業協會及其分會頒發的市政工程、企業及其建造師獎項)、內蒙古工程建設行業協會(指內蒙古市政工程協會及其分會,內蒙古建筑業協會及其分會頒發的市政工程、企業及其建造師獎項)和赤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企業、個人質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獎勵榮譽。
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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